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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办法开始实施 举报秦皇岛环境污染事件有奖

时间:2018-11-14 14:4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路上看到烟囱冒黑烟怎么办? 傍晚散步看到企业偷排污水找谁? 返乡途中发现有人焚烧秸秆该打哪个电话 从此以后,这些都不是问题了! 近日,秦皇岛市环保局制定印发了《秦皇岛市

路上看到烟囱冒黑烟怎么办?

傍晚散步看到企业偷排污水找谁?

返乡途中发现有人焚烧秸秆该打哪个电话……

 

从此以后,这些都不是问题了!

 

近日,秦皇岛市环保局制定印发了《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开始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官网等渠道,向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及各县区分局,或者向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线索经秦皇岛市环保局调查属实,将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同时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共20种,将分三种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1万元、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的举报包括: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情形等。

 

◆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的举报包括: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批建不符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情形等。

 

◆给予举报人1万元至5万元奖励的举报包括: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情形等。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明确了发放举报奖励的具体部门、举报奖励领取方式和不予发放举报奖励的情形等。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坚持全民参与的生态行动观,落实“生态立市”战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构建源头防治、全民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结合秦皇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官网等渠道,向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及各县区分局,或者向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工作,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及各县区分局的信访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一) 举报线索经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属实, 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奖励:

1.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

2.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

3.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4.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二) 举报线索经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3.企业批建不符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

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线索经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50000元奖励 :

1.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

4.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

5.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

7.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举证、协助调查情况,被举报行为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因举报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以及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等,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

 

第六条 举报奖励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

2.对同一举报事项已获得生态环境部或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的,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不再予以奖励;

3.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同时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多个情形的,对举报人的奖励以数额较大者为准,不累加计算;

4.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

5.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结案后,再次涉嫌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6.多个举报人联合举报的,按照一案一奖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1.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和联系方式,或者匿名举报未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2.举报事实不清,不能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3.环境保护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4.媒体已经曝光的案件;

5.被举报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或者已经立案,正在处理的;

6.5人以上集体访,以及越级举报、越级访;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或各县区分局的信访机构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其领取奖金,并在核对相关信息后,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情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订的,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环保举报电话: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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