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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这些村镇干部被查处!

时间:2018-04-25 13:4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通报10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件 一、官场乡鲇鱼洞沟村党支部书记刘相非法侵占中药材种植补助资金问题。经查,2015年,鲇鱼洞沟村向官场乡

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通报10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件

一、官场乡鲇鱼洞沟村党支部书记刘相非法侵占中药材种植补助资金问题。经查,2015年,鲇鱼洞沟村向官场乡政府提出中草药种植项目,并报县扶贫办审核批准后实施。2016年2月,中草药种植财政奖补资金12万元到村账户后,刘相采取虚开发票及编造《中药材种植项目财政扶贫资金补助花名表》的手段,非法侵占了12万元中药材种植补助资金。因涉嫌贪污罪,被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12月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相开除党籍处分。

二、干沟乡南胡哈村村委会主任刘柏春、村委会文书武国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经查,2014年至2015年,刘柏春、武国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开具虚假票据报帐的手段,套取国家拨付给该村的羊舍建设启动资金和绒山羊养殖扶贫补助资金20万元。2016年,刘柏春个人单独套取国家拨付给该村的村级防疫体系建设、防疫药品补贴资金5万元,合计共套取25万元,部分被刘柏春、武国清用于个人开支,其余部分分别被刘柏春、武国清用于偿还二人与邵金生合伙经营的百展宏春羊场食堂接待游客的欠款。刘柏春还存在违反组织纪律问题,2013年至2017年在党组织对其进行入党考察期间,刘柏春为了加入党组织,向党组织隐瞒了其在入党前涉嫌违法犯罪的严重错误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2018年3月13日,经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柏春、武国清二人开除党籍处分。对二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三、三星口乡原副乡长朱志强、民政所长任久文、李台子村党支部书记郭占玉、村委会主任石贵田、妇联主任陈国荣、文书张海友、原村委会主任周志印失职失责问题。经查,2016年,李台子村在实施财政扶贫资金养猪项目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19户非贫困户违规享受扶贫资金补助3万元。2016年,该村在实施扶贫资金养羊项目过程中,没有按照当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配,违规将价值28万元扶贫羊按照全村人口进行分配。该村还存在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武俊娥、曹桂珠、郭素琴申报为低保人员,套取国家“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资金63980元和违规分配2014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2018年4月10日,经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朱志强、任久文、周志印三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石贵田、陈国荣、张海友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郭占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四、龙王庙乡陈庄村党支部书记陈碧刚、村文书贺志忠套取国家”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和违规分配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经查,陈庄村在2012年、2014年、2016年先后申报村文化广场工程、7组道路硬化工程和1至7组护坝工程"一事一议”项目过程中,采取虚假筹资的方法,先后套取财政奖补资金合计326640元。2013年,陈庄村将6户名下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合计84000元,违规分配给该村10户建房户。2015年,陈庄村将4户名下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合计74470元,违规分配给该村10户建房户。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2018年3月26日,经龙王庙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碧刚、贺志忠二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七道河乡原副乡长贾凤超、原民政所所长姚志民失职失责和彭杖子村党支部书记彭殿松、村委会主任彭殿芳、村会计周继民虚报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村集体支出问题。经查,2012年,彭杖子村获得10户危房改造指标,当年该村实际进行危房改造7户,为偿还村集体欠款,经村书记彭殿松、村主任彭殿芳、村会计周继民三人商议,决定将剩余3个指标由三人顶名上报为危房改造户,将获得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支付近几年村里发生的招待费。时任民政所所长姚志民在验收过程中失职失责,分管全乡危房改造工作的副乡长贾凤超未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把关,造成该村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万元。2018年1月在全县开展扶贫领域腐败与作风问题自查自纠时,彭丈子村将骗取的危房改造补助款3万元上交县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2018年4月13日,经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彭殿松、彭殿芳、周继民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日,经县监察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贾凤超警告处分,给予姚志民记过处分。

六、八道河镇副镇长逯松、王厂村党支部书记逯凤林、党支部副书记杨林、党支部委员龙海河失职失责问题。经查,2013年12月,王厂村召开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按照全村实有人口平均分配贫困人口名额。村党支部书记逯凤林、村委会主任张月、党支部副书记杨林、妇联主任兰雪松、村党支部委员龙海河、村委会委员王小松参加会议。2016年1月,王厂村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的情况下,就通过村班子会决定以逯凤林、张月、张勤等十户贫困户共同筹资合建名义申请建设天钱养鱼垂钓园扶贫项目,其中村委会主任张月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8月,逯松与镇政府包村领导及有关人员对王厂村天钱垂钓园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2018年2月12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逯凤林、杨林、龙海河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逯松党内警告处分。

七、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祁学玖、三拨子乡原人大主席崔鹤民、原副乡长谢磊失职失责和六拨子村党支部书记李中业、村委会文书张立国、原党支部书记张立学、党支部委员司秀艳、妇联主任李秀侠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套取并挪用财政扶贫资金问题。2013年,六拨子村违反国家扶贫政策,将特别困难的家庭直接确定为贫困户,剩下的名额按照年龄从大到小的顺序直接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2015年,六拨子村在实施扶贫养羊项目过程中共获得利润13.3万元,该村违规将127920元利润平均分配给全体村民,将4950元利润用于支付采集户口信息人员工资、饭费、车费等支出,剩余130元被转为村集体其他收入。2014年至2015年,在该村实施玉露香梨扶贫项目过程中存在挪用扶贫资金问题,同时,部分村干部以补助工资的名义占有财政扶贫资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8月2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中业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其违纪所得5000元予以收缴,给予张立国、张立学、司秀艳、李秀侠四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三人违纪所得合计9000元予以收缴,给予谢磊党内警告处分。同日,经县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祁学玖、崔鹤民行政警告处分。

八、草碾乡杨树底下村党支部书记马超、村委会主任马晓军、党支部委员刘守林、原党支部委员董书江失职失责问题。经查,2012年,杨树底下村违规将上级拨付的2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万元平均分配给5户实际建房户。石海艇户在2012年领取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村干部没有严格把关的情况下,2015年石海艇再次申报并成功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250元,2018年1月22日县纪委予以收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2018年4月3日,经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马超、马晓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守林、董书江党内警告处分。

九、土门子镇河东村村委会主任贾海英违规为其母亲办理低保等问题。经查,2016年,河东村村委会主任贾海英顶风违纪,在未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的情况下,为母亲申请低保,镇民政所负责人徐春东在明知不符合低保政策的情况下,仍将资料上报,并通过了县民政局审批,致使贾海英母亲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违规领取12个月低保金共计2440元。贾海英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10月24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贾海英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镇民政所负责人徐春东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朱杖子乡庙上村党支部书记董亚新、原党支部书记杜英、村文书刘玉友套取国家”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及失职失责问题。经查,2013年,庙上村在申报“一事一议”修大坝项目过程中,采取虚假筹资的方法,套取财政奖补资金81450元,在大坝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坝体存在工程量不足的问题。2016年,庙上村实施了肉驴养殖项目,2017年,该村未按上级要求用2016年养驴项目结余扶贫资金14.1万元进行补栏,而是以入股的形式投到青林养殖合作社进行肉牛养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8年4月10日,经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给予董亚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给予刘玉友、杜英二人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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