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贵部转给我委的《关于黑山寺乡黑山寺村任某某反映司法公正问题的来信》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法院对此事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现将县法院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郝先生,涿鹿县黑山寺乡黑山寺村村民。
案件事实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涿鹿县黑山寺乡黑山寺村郝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涿鹿县黑山寺乡黑山寺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调查,认定郝先生于2003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涿鹿县黑山寺乡黑山寺村建设用地369.35平方米建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涿鹿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涿国土资罚字(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
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涿国土资罚字(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郝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日向涿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应当提供材料证明其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认定郝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黑山寺村建设用地建住宅,提供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证实。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作出处罚。
涿鹿县人民法院认为,郝先生所建住宅所占用的地块在原有建设用地上,符合村镇规划,而不是占用的农用地,适用上述法律作出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2015)涿行非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郝先生作出的涿国土资罚字(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定书送达了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该局并未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共涿鹿县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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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不是占农用地盖房子?
时间:2018-04-19 15:0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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