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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拟禁止15种不文明行为 遛狗不拴绳将被罚

时间:2018-04-09 11:1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4月4日,《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定于4月份提请

4月4日,《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定于4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对15种不文明行为予以禁止,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惩罚措施。《条例》草案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快来看看都有哪些具体规定?赶快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吧!  截止日期: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 

  邮政编码:050024 

  信函地址: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石栾路59号) 

  联系电话:86689568 86689626 

  传真:86689568 

  电子邮箱:sjzrdfzw@163.com 

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扶梯时依次有序;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文明等候,按序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文明礼让,不争道抢行;

  (五)旅游观光时,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名胜;

  (六)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爱护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分类投放垃圾;

  (七)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节约资源,合理消费;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九)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重礼谦让,树立良好家风。

  (十)遵守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文明的网络空间。

  禁止下列15种不文明行为

  (一)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外禁烟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

  (三)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

  (四)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设施;

  (五)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

  (六)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围环境;车辆行驶沿途高声播放乐曲、广告,损害公共环境;

  (七)携带饲养犬类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八)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九)向车外抛掷物品、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随意变道、超速行驶、追逐竞驶,违反规定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十)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放;

  (十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停放车辆;

  (十二)行人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闯红灯、跨越交通护栏;

  (十三)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信息;

  (十四)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外禁烟场所吸烟的,罚10元

  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外禁烟场所吸烟的,罚10元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外禁烟场所吸烟的,由经营管理单位对其予以制止,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十元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最高罚50元

  随地吐痰、便溺,最高罚50元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财物的,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带饲养犬类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的,处五十元罚款。

  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的,罚50元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罚款:

  (一)携带饲养犬类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向车外抛掷物品,驾驶人罚50元,乘车人罚20元

  向车外抛掷物品,驾驶人罚50元,乘车人罚20元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一)向车外抛掷物品,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

  (二)行人跨越护栏,处二十元罚款。

  (三)机动车占用盲道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消防通道的,这样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占用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作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曝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曝光:

  (一)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不文明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自愿即时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行为事实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时限内,利用大数据新媒体进行信息提醒、公共场所影像公开曝光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纳入政府相关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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